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3,員簡,17,2024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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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簡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熊翊彤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曹桂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0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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