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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簡字第179號
原 告 劉震宇
被 告 源瑞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柏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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