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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簡字第19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
周郁玲
被 告 吳英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萬7044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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