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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簡字第284號
抗 告 人即
原 告 巫琨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俊勇等5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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