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3,員簡,74,202404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簡字第74號
原 告 林欣妍
被 告 粘奇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時原僅以不當得利為請求權基礎(見本院卷第15頁),嗣追加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見本院卷第71頁),經核均係基於請求被告為同一給付內容之相同基礎事實,與上開規定相符,自屬合法。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明知金融機構存簿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且任何人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存款帳戶而無特別之窒礙,並可預見將自己所有之帳戶金融卡及提款密碼等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他人時,極可能供詐欺集團作為人頭帳戶,用以匯入詐欺贓款後,再利用轉帳或以存簿、金融卡提領方式,將詐欺犯罪所得之贓款領出,使檢、警、憲、調人員與被害人均難以追查該詐欺罪所得財物,而掩飾詐欺集團所犯詐欺罪犯罪所得之去向,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被作為掩飾詐欺取財罪不法犯罪所得去向之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前某日,將其於華南商業銀行士林分行申設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下稱系爭帳戶)之帳戶資料輾轉交付予不詳詐欺犯罪集團,而該集團某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向原告施以附表所示詐術,使原告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被告之系爭帳戶,原告因而受有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擇一為有利之判決,因而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0元。

二、被告則以:我並未從中獲利,自己也是被騙,無法賠償原告等語,資為抗辯(被告未為任何聲明)。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前揭行為,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82號刑事判決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並判決有罪等情,有該案刑事判決可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案件全部卷證查明無訛,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72頁),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雖未直接執行詐欺集團成員向原告實施之詐欺行為,然其提供系爭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依前開民法第185條規定,與實施詐騙之詐欺集團成員,係共同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應對於原告所受損害負共同侵權行為人責任,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就上述請求金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三)至被告雖辯以其並未因此獲利,且自己同遭受騙等語,然被告既有提供系爭帳戶之相關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事實,且不爭執上開行為已構成幫助犯一般洗錢罪,即應與共同侵權行為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是被告前揭所辯,並不影響其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判斷,即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原告併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為同一內容之請求,係就同一給付目的之數請求權合併起訴之選擇合併,本院就此部分既已擇一判決原告勝訴,則就他請求權之訴訟標的自毋庸裁判,附此敘明。

五、本件係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林欣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日上午9時33分許前之某時,以假投資為由向原告行使詐術並致其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至系爭帳戶。
111年12月1日上午9時33分許 50,000元 111年12月1日上午9時40分許 50,000元 111年12月2日上午10時26分許 50,000元 111年12月2日上午10時28分許 50,000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