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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簡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蕭吉閔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員小字第208號(113年度員簡字第178號)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員小字第208號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員小字第208號(原案號為113年度員簡字第178號,因原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改行小額訴訟程序)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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