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3,員補,100,202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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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10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被 告 黃仁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92元(含支付命令聲請前所生利息4,3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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