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3,員補,146,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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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14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ALV-9803號車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前來閱卷,並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雖以「ALV-9803號車主」為被告,然未於起訴狀載明「ALV-9803號車主」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亦未陳明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足資特定被告之資料,致本件起訴對象尚難認特定,經本院查詢ALV-9803號之車籍資料,並調得交通事故處理資料,請前來本院閱卷,並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應陳報之事項:㈠原告請求請求車輛修繕費用部分,原告所提估價單並未經車主簽認及車行店章,應陳明本件實際支出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影本(如:估價單〈工資、零件等費用應分別列計,並分別計算總金額〉、統一發票、修理照片等)。

㈡車牌號碼「EMJ-0028」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原告如非受損車輛之車主,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㈢原告請求薪資損失部分,應陳報請求權基礎(法律依據)、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該項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如:事故發生前6個月內已有工作收入、請假單等證物影本)。

㈣請敘明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3年3月5日計算之依據,並應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㈤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四、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當事人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完整之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繕本不用檢附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項珮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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