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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15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易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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