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3,員補,164,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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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164號
原 告 張世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分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二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前段、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查本件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分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訟,惟原告之起訴狀未載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資料,應具狀補正,並提出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244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可稱為請求判決之結論,亦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法院應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裁判;

故原告應於訴狀內表明訴之聲明,倘若其獲得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

在給付之訴,應表明被告所負給付義務之內容及範圍,須明確特定適於強制執行;

在確認之訴,應表明求為確認某法律關係或其基礎事實存在或不存在之意旨;

在形成之訴,應表明求為判決使某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法律效果。

是原告提起之訴,應具體表明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否則其起訴即不合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記載「確認W012478電信設備債權不存在」,究竟所指「電信設備債權」之具體內容為何,並非明確,致本院無從具體特定原告起訴之請求,且無法繼續後續之訴訟程序,是原告應具狀陳報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須有明確之債權金額)。

三、應陳報事項:㈠原告主張其父親收到111年度司促字第893號支付命令,但未轉交予原告,並主張債權不存在等語,因原告所述事實及聲明均不明確,亦未提出相關證據,原告尚應補提上開案件之支付命令或法院裁定影本。

㈡主張債權不存在之具體理由及證據

四、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除戶籍謄本外),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項珮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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