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3,員補,177,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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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17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貞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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