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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187號
原 告 擎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修
被 告 仲佳營造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號 0樓
法定代理人 林武毅
居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號 0樓
上列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90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400元,應徵裁判費1,3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83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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