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3,員補,298,202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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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298號
原 告 卓彥佑
被 告 江貞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82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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