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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31號
原 告 凱格鹿中正會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仁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智勇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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