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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330號
原 告 婁張秋香
婁子民
被 告 彰化縣保險業務職業工會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禎祥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補助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1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分別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原告2人尚應分別補繳1,05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2人分別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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