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3,員補,335,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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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33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被 告 松下雄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7元(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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