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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97號
原 告 寬盈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武義
被 告 楊衍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二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本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所示,殷武義並非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或經理人,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原告應陳報殷武義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依據,或提出以現任法定代理人名義出具之起訴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三、原告應陳報之事項:㈠法人與自然人在法律上分屬不同人格。
依原告所提支票影本所示,發票人為寬盈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則本件損害賠償事件究係存在於被告與寬盈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間?或為被告與殷武義之間?容有未明,請具狀確認。
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殷武義50萬元之請求權基礎及法律依據為何?或請更正正確訴之聲明。
㈢請提出票號AR0000000號、面額50萬元之支票確已兌現之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㈣陳報刑事報案紀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就偽造有價證券之審理進度等資料影本。
四、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及證物資料,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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