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84,員簡,80,200105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四年度員簡字第八О號
原 告 甲○○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嫌,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訴訟業已終結,有該偽造有價證券刑事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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