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員簡字第三五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第三人黃束蘭所涉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嫌,確影響本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本院八十七年度訴緝字第四八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卷宗可稽。
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施嘉玫
中 華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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