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88,員簡,15,20010529,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員簡字第一五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嘉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鑑定界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核定為新台幣六千一百八十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九十三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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