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員簡字第二九六號
原 告 戊○○
乙○○
兼 共 同 丁○○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甲○○○住彰化
丙○○
右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變更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協同原告將兩造公同共有坐落彰化縣大村鄉○○段三三0地號、面積七八二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九分之三之土地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坐落彰化縣大村鄉○○段三三0地號、面積七八二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九分之三之土地,為兩造公同共有,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時,原告曾向員林地政事務所提出公同共有型態變更為分別共有型態之申請,由於被告不配合,而遭該所駁回。
又原告乙○○及被告甲○○○於七十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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