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90,員小,19,2001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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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小字第一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天賜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一、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零捌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捌拾壹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二、爭執事項原告主張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八時三十分許,駕駛車牌號碼M四-二三七五號自小客車,沿彰化縣埔心鄉○○路由西往東行駛,行經彰化縣埔心鄉○○路○段二六二號前,適同方向由被告駕駛車牌號碼M三-三二七一自小客車,由外側車道切入內側車道欲行迴轉,致原告煞避不及而碰撞被告車輛,並失控打轉而撞及對向圍牆,造成車輛受損,經送修計花費新台幣(下同)九萬一千八百七十元,為此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部分修理費用八萬元。

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前到場稱以: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並陳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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