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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小字第六一號
原 告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訴訟代理人 韓興國
被 告 統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樹森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肆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貳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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