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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小字第六七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衛譽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簡毓森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一、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佰柒拾捌元由原告負擔。
二、爭執事項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三日七時許,駕駛車牌號碼M五-五二七二號自小客車,沿彰化縣員林鎮○○路由西往東行駛,至大饒路八堡圳橋旁之交岔路口,被告因超速行駛未減速慢行,致碰撞原告駕駛正停置讓被告通過之車牌號碼CM-九四四七號自小客車,造成車輛受損,經送修計花費新台幣(下同)一萬六千六百元,為此基於侵權行為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被告則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並陳述本件業已罹於二年時效。
三、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估價單、車輛受損照片、存證信函及現場車禍草圖等件為證,惟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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