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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小字第六八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李萊娣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捌佰肆拾陸元,及其中伍萬玖仟陸佰伍拾元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伍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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