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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小字第七二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信中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雄
訴訟代理人 邱川記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一、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伍拾捌元由原告負擔。
二、爭執事項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請租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迄民國八十九年五月止,共積欠原告電話費用新臺幣(下同)二萬四千一百八十五元,未為清償,為此提起本訴。
被告則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並陳述其乃精神病患且為殘障人士,長期住院,系爭行動電話非其租用。
三、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行動電話業務租用申請書及電話費帳單為證,惟為被告所否認,且查原告提出之前揭申請書,申請日期為八十九年四月八日,而據被告所提出之台中市復健醫院診斷證明書,上載「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至同年六月十六日被告均於台中市立復健醫院住院治療中,住院期間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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