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90,員小,73,200105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員小字第七三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信中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雄
訴訟代理人 邱川記
送達代收人 王宜彰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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