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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一О三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行
法定代理人 張志吉
訴訟代理人 許鴻林
被 告 甲○○
右當事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參萬玖仟陸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捌萬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至九十三年六月三日止,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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