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一六三號
原 告 聯楊交通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滿
訴訟代理人 李樹木
被 告 戚長桐即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九萬三千四百九十一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將車牌號碼BV-六二七號車牌二面及行車執照乙枚返還原告。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以其所有之小客車車體(裕隆牌一九九二年份,排氣量一三九二,引擎號碼YLN331SD03563),靠行於原告聯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並登記為原告所有,原告並以其所有之車牌BV-六二七號二面及行車執照乙枚,供被告營業使用,被告每月應交付原告靠行費一千二百元。
惟被告靠行原告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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