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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二О一號
原 告 崇盟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仁達
被 告 呂源富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源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玖拾壹萬,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零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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