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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九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十五萬元,即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兩造原係位於彰化縣員林鎮和信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信公司)之同事,緣和信公司之經理即訴外人陳隆森,招募每會三萬元乃內標之互助會,兩造各參加一會,會期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起至八十九年七月三十日止,另於八十八年一月三日兩造合夥參加訴外人張鴻源所召組,每會五萬元採外標方式之互助會一會,會期至八十九年五月三日止。
原告持續繳交會款至八十八年四月中旬,因考慮辭職,乃與被告商討前述互助會之後續問題,總計原告所繳交不含標息之會款,至八十八年四月三日止,共二十八萬六千元,被告乃提議暫存其處,借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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