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訴字第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一00五號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甲、原告方面: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依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三號損害賠償民事判決所命原告應給付被告新台幣(下同)六十萬四千一百二十一元為執行名義,向 鈞院聲請強制執行,經 鈞院以九十年度執字第一00五號受理在案,並於九十年二月十六日核發執行命令,扣押原告於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員林分行之存款。
惟被告所據之執行名義,請求權已因五年不行使而消滅,為此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提起本訴,請求如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一00五號執行命令乙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一、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被告與原告間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