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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員小字第一二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榮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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