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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員小字第二一四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柒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参萬玖仟玖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榮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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