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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員簡字第二七六號
原 告 巳○○
訴訟代理人 朱清雄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妙容
被 告 子○○
丑○○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玉平
被 告 庚○○
卯○○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吳美綠
即張吳美麗
被 告 癸○○
訴訟代理人 張文鎮
複 代 理人 張文忠
被 告 寅○○
丁○○
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錦秀
被 告 未○○○
訴訟代理人 劉鐶泯
被 告 甲○○
午○○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蕭元武
被 告 壬○○
訴訟代理人 張生地
被 告 己○○
乙○○
辛○○
戊○○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陳金玉
張良城
被 告 申○○
辰○○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曹黃淑珠
右當事人間容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榮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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