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93,員保險小,2,2004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員保險小字第二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林其弘
送達代收人 王裕元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斗六市○○路六十四之二十九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榮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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