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93,員簡,7,2004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員簡字第七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左:
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一千五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十四萬四千元,原告僅繳納一千一百元,尚欠十四萬二千九百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員林簡易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榮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