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94,員小,105,200507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員小字第一О五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零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九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榮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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