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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員小字第一一五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榮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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