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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4年度員小調字第42號
聲 請 人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正
訟訴代理人 簡毓森
相 對 人 乙○○
7號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員小調字第4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 記 官 楊志明
調 解 委 員 蘇煐洽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簡毓森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調 解 委 員 蘇煐洽 到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萬貳仟元,當場給付聲請人代理人。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交兩造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蘇鳴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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