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員簡字第一О二號
原 告 西螺農產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現更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西螺鎮新社三0五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且依事件性質,亦係合意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依法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榮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邱柏滄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