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95,員小,134,2006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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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員小字第13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12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陸仟肆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肆仟貳佰捌拾元自民國95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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