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95,員小,162,200606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員小字第16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9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九點九九之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3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併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