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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員小字第2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等人之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3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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