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95,員小,366,2006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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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員小字第366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玖仟柒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捌仟零貳拾壹元自民國94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併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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