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95,員小,437,200609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員小字第43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之2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陸仟元及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附表:
┌────┬────────┬────┬─────────┬──────┐
│  發票日│  面額(新台幣)│  提示日│    付款人        │ 支票號碼   │
├────┼────────┼────┼─────────┼──────┤
│94.10.25│一萬八千元      │94.10.25│臺灣銀行員林分行  │AN0000000   │
├────┼────────┼────┼─────────┼──────┤
│94.11.25│一萬八千元      │94.11.25│  同上            │AN0000000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