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95,員小,454,2006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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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員小字第45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乙○○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零伍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伍仟伍佰玖拾捌元自民國95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及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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