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5年度員小調字第49號
聲 請 人 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調解委員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員小調字第49號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日期轉換■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 記 官
調解委員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相對人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書 記 官
法 官 蘇鳴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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