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5年度員小調字第7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員小調字第7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下午3時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
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 記 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蘇煐洽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伍萬元整。
給付方式:民國95年10月9日給付貳萬元,同年11月10日給付貳萬元,同年12月10日給付壹萬元,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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