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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員簡字第12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約定條款第26條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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